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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78号
发布时间:2022/7/3 21:35:07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78

申请人:李某1

申请人:宋某

申请人:高某

申请人:宋某

申请人:李某2

委托代理人:王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众,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高新区大马坊乡高屯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816日作出的﹝2021﹞冀06行初147号《行政判决书》,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高新区大马坊乡高屯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乡高屯村村民,均有合法宅基地及住房,均被划入高屯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20201113日,大马坊乡政府和大马坊乡高屯村村委会联合发布《大马坊乡高屯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公告》(第二号),方案中载明“经请示区征迁指挥部和乡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同意,高屯村将于1114日按照《高新区大马坊乡高屯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启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自此申请人首次确认补偿安置方案的存在。但此前申请人只在入户调查阶段见过村委会出示的《高屯村城中村改造补偿政策明白纸》,并没有见过任何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对该《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并组织听证,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因此该《补偿安置方案》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系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主体,主体适格。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二、基本原则(一)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城改工作由政府主导实施。市政府负责制定政策、计划审批、规划控制、土地供应等工作;各区政府为本辖区城改工作的责任和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改造方案、征迁安置等具体事项。由上述规定可知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责任主体应为各区政府(管委会),被申请人应当对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实施的合法性负责。且依据《大马坊乡高屯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公告》、《高屯村城中村改造补偿政策明白纸》及河北省征地信息政务公开专栏等相关资料,被申请人是本案的第一责任人。二、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实施,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1、未依法进行公告,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2、没有依法组织听证,违反法定程序。三、该方案的村民同意率未达标,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补偿安置方案的村民同意率应该达到90%,而涉案方案在达到80%就通过实施,严重违法。四、该方案未经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被申请人违规制定并实施,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城中村改造方案及补偿标准需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经市政府审批的城中村,严禁启动改造。综上,被申请人未经法定程序及合法审批,同意并实施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给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申请人适用法律、政策错误,要求撤销安置方案没有法律、政策依据。二、高屯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经市政府批准启动改造。三、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程序合法。1、补偿安置标准是由保定市政府统一制定。2、城中村改造工作由管委会统筹,乡、村和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3、补偿安置方案经过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后实施。4、补偿安置方案广泛征求了拆迁范围内村民意见。5、补偿安置方案已公示公告。6、本案依法不适用听证情形。四、补偿安置方案符合公共利益,不应被撤销。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补偿安置方案不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应被撤销。

经书面审理查明下列事实:2020920日保定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109日,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印发〔2020〕高区65号关于加快推进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管委会统筹,乡政府实施,两乡政府为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安置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所辖村庄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城中村改造工作。高新区大马坊乡高屯村征地政策及土地款分配方案,高新区大马坊乡高屯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高新区大马坊乡村民委员会均经过征求村民意见及村民签字,并进行了公告等相关程序。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2020105日作出的《高新区大马坊乡高屯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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