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53号 | ||||
发布时间:2022/7/3 21:27:32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53号
申请人:王某1
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王某2
申请人:毕某
委托代理人:张心升,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传海,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8月9日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1年6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大马坊村城中村项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以及方案听取村民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及修改情况、征收范围及其公告及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的情况、土地现状及其公告及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的情况等政府信息。2021年6月13日,被申请人签收。依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21年7月12日前公开政府信息,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没有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违法,应予以纠正,理由:一、被申请人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的不作为系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该不作为行为明显违法,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超法定期限没有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严重违法,必须及时给予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称: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大马坊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征收补偿范围及公告,土地现状及公告相关文件政府信息,我单位已由村干部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转交书面回复。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于 2021年6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大马坊村城中村项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以及方案听取村民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及修改情况、征收范围及其公告及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的情况、土地现状及其公告及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的情况等政府信息。2021年6月13日,被申请人签收。2021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委托大马坊村村干部将《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王某1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当面交给了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2021年6月13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被申请人直至8月16日才以该村村干部转交的方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显然超过法定期限,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但是由于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由该村村干部当面转交,再责令其履行已经没有意义,且浪费国家行政资源。因此,被申请人超期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其已经实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再责令其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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