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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91号
发布时间:2022/7/3 21:22:15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91

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涞源县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825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7272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910日采取当面递交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7272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认定。

申请人称:为了备战全县的庆“七一”职工篮球赛,我县某局510日成立了一支篮球队,今年是某局首次组队参加县里举办的职工篮球赛,局领导非常重视,决定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定于每周的一、三、五下午四点以后进行集中训练。621日下午在例行训练过程中,我的膝盖受伤,几天后愈发严重,到医院做核磁检查,诊断为膝盖半月板撕裂。76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以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被申请人称:一、该决定书认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涞源县某局(第三人)202171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申请时限规定。经审查当天予以受理,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于82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经被申请人依法调查核实查明:20216211707分史某双膝受伤,史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据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三、不予认定的理由。一是涞源县某局《通知》不予采纳,此通知没有活动期限,是“万能通知”,职工何时何地因何原因玩篮球都能用他做“挡箭牌”;二是单位没有提供上级正式的比赛通知,不能证明事发时的活动是为比赛服务的;三是活跃全局文化生活,应该是所有职工参与、活动丰富的形式出现,几个职工参与,且只有篮球一项活动,只能证明是几个篮球爱好者的活动;四是涞源县医院诊断书中载明是打篮球受伤,“打篮球”是爱好者的自由活动,如果是有组织的话,通常人会说是在“比赛”或“训练”中受伤;五是单位核实表中说是篮球训练中受伤,职工证明说是篮球比赛中受伤,证据相互矛盾;六是没有证据证明备战全县职工篮球比赛是真实存在的;七是篮球比赛或训练应该由篮球队队员全部或大部分参加;八是不能说有领导在现场就是有组织的活动;九是全县篮球比赛未能举办,全县的活动属重大活动,怎能说取消就取消呢,进一步证明某局的通知不是为县篮球比赛安排的,是为个别爱好者服务的。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涞源县某局工作人员。2021510日,涞源县某局成立局篮球队备战全县职工篮球赛。621日史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运动中双膝受伤。714日,某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于82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7272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7272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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