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79号 | ||||
发布时间:2022/7/3 21:38:50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79号
申请人:保定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海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沈佑礼,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定某公司(申请人)对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保建征字﹝2021﹞第14号《维修资金征缴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由于本案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保建征字﹝2021﹞第14号《维修资金征缴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保建征字﹝2021﹞第14号《维修资金征缴决定书》无法律依据。一、申请人为被征收单位主体错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所以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是业主,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故被申请人无权对申请人作出《维修资金征缴决定书》。二、被申请人作出《维修资金征缴决定书》无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所以,被申请人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部门,无权作出《维修资金征缴决定书》。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有权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根据上述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代管。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保定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且我局单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履行该项职责,故有权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代管。二、被申请人有职责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根据该规定我局有职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代管,并有权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即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将代收的资金存入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本案中,经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调查,保定某公司已经代收了涉案项目的全部维修基金,按照上述规定应移送我局代管。申请人以其不是行政当事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三、该决定书合法。被申请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作出该决定。根据该规定,我局有该项管理职责,行政主体合法。作出决定之前,经过了调查取证,掌握案情,并依法计算征缴数额,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了决定书。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有权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代管,并有权进行代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某小区项目,该项目房产竣工使用,按照《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该项目应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5748482元。2020年5月20日,被申请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发出了《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企业代交通知书》,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交存了1718746元。2021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保建征字﹝2021﹞第14号《维修资金征缴决定书》,追缴该项目剩余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4029736元。
本机关认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代管。根据《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售房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30日内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保定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代管,在申请人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有权向代收人即本案申请人发出征缴决定。综上,保建征字﹝2021﹞第14号《维修资金征缴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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