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80号
发布时间:2022/7/3 18:39:02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80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526日作出的保莲政办信答﹝2021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6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保莲政办信答﹝2021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予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留守坟村153号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并依法被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被申请人于2019年作出并发布了《明白纸》,申请人并未与任何机关签订过拆迁协议之情形下,申请人房屋于202125日晚遭强拆。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得到应有的补偿之情况下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即已被政府批给“华远中国府”项目开发建设商品房。为了核实该拆迁改造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31日向被申请人以发送电子邮件方式申请了附件所示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邮箱实时签收。但其于2021526日方才作出的保莲政办信答﹝2021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严重超期。经查,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应予纠正:1、关于第一项答复,被申请人都没说清楚哪些信息不属于其保存的,哪些没有查询到,哪些信息不存在,但答复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又是“不属于其公开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五)项,明显自相矛盾,答非所问;2、关于第二项答复,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充分履行政府信息答复职责;3、关于第三项答复,被申请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于北京高院和最高院指导案例相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相悖,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4、其他违法行为要求复议机关全面审查、不得遗漏。综上,申请人现对于被申请人逾期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重答。

被申请人称:对被答复人杨某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经查,第一:2021526日,我区信息公开办对其进行了答复:(一)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制作或保存该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未找到其申请的信息公开有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不存在该信息。(二)“留守坟村目前土地性质材料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信息,因涉及土地尚未组卷,未找到与其他申请信息公开有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我区不存在该信息。(三)“其他村民在留守坟村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中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偿安置款发放和使用的明细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材料”信息,经征求第三方意见,该信息涉及他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第二:611日信息公开办对其进行了第二次答复:(一)“拆迁补偿款财政拨款凭证下发到乡政府的银行转账凭证、动员大会等相关会议纪要、莲池区政府指派参与拆除申请人房屋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经征求第三方意见,该信息涉及他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二)“拆迁公告及其张贴照片及批复”的信息,因涉及土地尚未组卷,未找到与其他申请信息公开有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本机关不存在该信息。(三)“莲池区留守坟村城中村改造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所申请的公开信息可以公开,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3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当日收到。2021526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保莲政办信答﹝2021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另查明,202149日,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202164日,本机关经过审理作出保政行复决﹝202147号《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2021611日,被申请人作出保莲政办信答﹝2021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再次进行了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作出的保莲政办信答﹝2021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超期答复一事,保政行复决﹝202147号《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已作出处理,本案不再审理。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保莲政办信答﹝2021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30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一篇]: 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81号
[下一篇]: 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