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74号 | ||||
发布时间:2022/7/3 16:36:20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74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1年3月22日邮寄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予以履责查处并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不服,2021年5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1年3月22日邮寄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予以履责查处并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1年3月22日邮寄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予以履责查处并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经查,申请人原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留守坟村153号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城中村改造”名义被强拆,但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得到应有的补偿之情况下案涉地块即被政府批给“华远中国府”项目开发建设商品房。为了查明其他拆迁户的补偿情况和提存至村委会的申请人补偿款等信息,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向第三人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表等材料,第三人于次日签收。第三人至今已20日没有做出书面公开答复。申请人遂于2021年3月22日邮寄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次日签收。其应当在2个月内(5月23日前)作出书面答复,但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应。被申请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收到关于杨雷请求责令《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予以答复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核实,发现我区部门没有按照申请人要求履行答复职责。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2021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被申请人收悉后未对该监督申请书依法做出处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具有法定监督职责。向县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是村民的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悉申请人邮寄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等材料后,未依法定职责对韩庄乡留守坟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公开了申请人所提出的村务公开请求进行调查核实,属于未履行前述法律规定中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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