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64号 | ||||
发布时间:2022/7/3 16:50:05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64号
申请人:夏宇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6日作出的编号130603170922015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3060317092201 5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5月16日上午在去往高铁站的顺通路上,在临时停车带上停车找身份证,刚停下(驾驶人在车内)交警过来说违章停车,没有进行劝离而是强行罚款扣分。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查处经过:2021年05月16日 09时56分,当事人:夏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899K8的小型轿车在顺通路与开泰街交叉口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处,二大队民警对当事人夏某开具了1306031709220153编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二、法律依据:当事人夏某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对其作出以上行政处罚。三、证据材料:1、该道路上有明显标志上标明“全路段禁停”。2、该路段不设有临时停车带。民警对司机夏某进行了处罚,当事人现场无异议并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经书面审理查明下列事实:2021年05月16日 09时56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冀F899K8的小型轿车在顺通路与开泰街交叉口停车,被民警查处,民警开具了编号130603170922015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30603170922015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130603170922015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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