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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52号
发布时间:2022/7/3 16:15:08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52

申请人:贾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416日作出的编号为13060011196046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1416日已作出的罚款100元处罚决定书,要求撤销此决定。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12171419在涿州市朝阳路阳光大街至腾飞大街路段驾驶小型汽车驶离右侧停车位至前方路口右转压了单实线,被电子警察拍照违法,本人认为这是一次以罚款为目地的拍照,没有什么意义,我即没有妨碍到其它行人和车辆的正常行驶,也没有对自己造成不安全的因素,要说压线,车辆进停车位算不算压线?

被申请人称:一、查处经过:20212171419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京P737B5的机动车在涿州市朝阳路阳光大街到腾飞大街段处被电子警察抓拍,其有违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6023,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为此,支队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100元,记0分的行政处罚。二、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违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其做出以上行政处罚。三、情况说明。从证据照片看,该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四、证据材料。附:1.现场违法车辆照片。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12171419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京P737B5的机动车在涿州市朝阳路阳光大街到腾飞大街段处被电子警察抓拍。2021416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编号13060011196046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违法车辆照片。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13060011196046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3060011196046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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