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40号 | ||||
发布时间:2022/6/27 21:54:50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40号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3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130600111928834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130600111928834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查询得知于2021年3月15日有交通违章,当日申请人有事外出,不在保定,不存在开车之上路可能。
被申请人称:一、查处经过:2021年3月15 日09时09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冀F1018F的机动车在鲁岗路向阳北大街交叉口被电子警察抓拍,其有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为此,支队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1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二、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做出以上行政处罚。三、情况说明冀F1018F为蓝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经与违法证据照片比对,无误。并该车当天有行驶轨迹。四、证据材料附:1、现场违法车辆照片;2、行驶轨迹记录。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1年3月15 日09时09分车牌号为冀F1018F的机动车在鲁岗路向阳北大街交叉口被电子警察抓拍。2021年3月20日,申请人作出编号为130600111928834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现场违法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违法车辆照片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号牌,该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30600111928834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8日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