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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41号
发布时间:2022/7/3 15:42:19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41

申请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闫鹏,河北厚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25日作出的编号202106160537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于20213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106160537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20181211日在河北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工作中受伤一事,于2019 618日向曲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公司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于2019719日向曲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确认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仲裁委于当日受理该案并经申请人同意转入诉前调解。经多次调解未果,仲裁委于2019126日正式立案,并于2020424日,裁决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后经诉讼,申请人于20201216日收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维持原判。2021126日,申请人向曲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申请工伤认定。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时限为由,于202125日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于2021126日申请工伤认定系因当地新冠疫情管控措施限制所致(因疫情管控原村自20201215日至2021125日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且申请人首次工伤认定系在2019618日、申请劳动仲裁系在2019719日,案件转入调解时间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认定申请人在20181211日受伤为工伤。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该决定书认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申请人于2021128日(证据1:材料接收凭证)提交了认定工伤申请材料(证据2: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据3: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据4: 裁决书及判决书、证据5:集中送达记录、证据6:病例及诊断证明、证据 7:身份证复印件、证据8: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经被申请人审查因超法定时效于同日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证据 9:邮寄单)。二、申请人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从证据26可以看出申请人事故发生于20181211 日,证据3表明其申请仲裁时间为2019126日,证据5表明其收到终审判决2020 1216日,证据1表明其申请认定工伤时间为2021128日。依法减去仲裁、诉讼时间,至20201222日满一年申请时效。据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依法做出的工伤决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工伤决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106160537〕,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书面审理查明下列事实:申请人于20181211日受伤,2019126日向曲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仲裁及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河北某公司承担申请人用工主体责任,20201216日申请人收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1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25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181211 日受伤,2019126日申请仲裁,2020 1216日收到终审判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定工伤时间在20201222日满一年的申请时效,而申请人2021128日申请认定工伤,超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时效。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106160537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25日作出的编号202106160537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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