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1号 | ||||
发布时间:2022/6/27 21:26:52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1号
申请人:涿州市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涿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经被申请人批准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的涿自然资规(闲)〔2020〕第5063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2月20日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涿自然资规(闲)〔2020〕第5063号)。
申请人称:2020年12月25日申请人收到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根据涿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涿政发)〔2020〕113号批复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收到了《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申请人认为涿自规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存在以下问题,应当依法撤销。一、自然资规(闲)〔2020〕第5063号决定书送达整个程序违法。1、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案情复杂,标的额较大,应当依法立案,依法给申请人提供证据资料的时间,更应该给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时间,而且是必须履行听证程序,而涿自规局在同一天给申请人送达的所有文书包括最终的决定书,程序违法。2、《决定书》的制作形式违法,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六条五项规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机构、时间、期限,行政诉讼的诉讼法院、时间、期限,而《决定书》根本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也应撤销。二、《决定书》实体认定错误,不应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的闲置原因是,因图纸设计期间国家消防条例多次修改,导致设计施工图多次调整,项目设计方案在2019年4月12日通过专家评审,2019年9月才取得人防设计要点批复,2020年9月14日施工图审查结束,2020年11月5日通过涿州市松林店经济开发区项目联审后,申请人立即向涿州市自规局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2020年12月7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系列事实,证明申请人一直在努力办理各项施工进场手续,从没怠慢过,所以土地闲置的原因与申请人没有责任,政府不应无偿予以收回。综上涿自规局作出的涿自然资规(闲)〔2020〕第5063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请保定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开发建设,存在土地闲置事实。涿州市盛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4日与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141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位于107国道松林店镇东南侧、盛世家园小区西侧,约定开工时间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一直未能动工建设。经过调查,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地的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被申请人批复后,下达涿自然资规(闲)字〔2020〕第5063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是依法行政行为。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1月27日制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2020年12月10日,制发《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2020年12月14日,制发《闲置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2020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下达《关于收回涿州市盛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65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020年12月20日,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发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对该宗地的调查和处置是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进行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批准的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的涿自然资规(闲)字〔2020〕第5063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适用法规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书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7日,申请人取得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2018年3月17日,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年12月7日,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调查并报被申请人批准后,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并于当月25日送达。2021年1月21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全部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签署日期。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取得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11月20日该宗土地交付申请人,至2020年12月,申请人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发现载明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规定的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证明材料。但被申请人制作的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载明“合同约定动工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闲置土地认定书载明“合同约定动工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属于事实不清。申请人主张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同一天给申请人送达的所有文书,程序违法,因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均未签署日期,本机关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因此,经被申请人批准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经被申请人批准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涿自然资规(闲)〔2020〕第5063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18日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