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9号 | ||||
发布时间:2022/6/27 21:21:21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9号
申请人:河北省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王雨亭,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涿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经被申请人批准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涿自然资规(闲)字(2020)1012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经被申请人批准的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的“涿自然资规(闲)字(2020)1012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收到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涿自然资规(闲)字[2020]1012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收回申请人位于涿州市开发区腾飞大街东侧,永济东路北侧的23420.79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号为:冀(2017)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481号。申请人认为涿自然资规(闲)字[2020]1012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收回决定的依据是“涿自然资规(闲)字(2020)1012号”《闲置土地认定书》和涿州市人民政府涿政发[2020]112号”《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13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但是申请人的土地闲置是因为政府原因,并非申请人原因。申请人存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宜采取收回的方式处理。申请人具体陈述如下理由:一、申请人涉案土地使用权的由来。申请人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非申请人直接受让而来,而是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置换土地。目前涿州市人民政府也没有履行完毕该征收补偿,双方仍在协商当中。2013年原京石高速改扩建项目在涿州段进行施工。该项目系河北省重点项目。该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征收申请人名下的28亩土地(净地)作为主线站建设之用。为顺利解决占地问题,涿州市人民政府召开第102次市长办公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1),该纪要决定另行征用土地置换给名流公司。当时决定另行征占44.5亩土地(含16.5亩道路用地,28亩净地面积)。后来涿州市人民政府又决定增设京石高速影视城路口下道口,即健康城匝道建设项目,又征收了申请人12亩土地,也采取了土地置换的方式。至此,原京石高速改扩建工程共征占申请人净地40亩,涿州市人民政府承诺置换40亩净地给申请人。但该置换工作至今也没有完成,仅完成了23420.79平方米(35.13亩)的办证工作。相关土地因为存在村民纠纷,相关部门一直在协调解决,同时剩余的4.87亩土地至今没有完成征收工作,至今申请人未取得完整的使用权。二、申请人的土地不宜收回的理由。首先,该土地首先是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征地土地置换的标的物,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40亩净地交付申请人符合土地置换的协议内容。但涿州市人民政府至今也没有完成征地工作,没有处理好村民的征地纠纷。因政府行为导致申请人无法取得根据置换决定的40亩净地前,相关土地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剩余土地无法独立划)。该原因是政府单方造成的。其次,有关23420.79平方米(35.13亩)的办证问题,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出让合同也是申请人根据涿州市人民政府的意见配合办理的。正是由于州市人民政府迟迟不能完成征地工作。所以采取了随征地随办证的方式意图减少纠纷。但这些都是为了最终40亩土地征收后统一规划建设的目的采取的灵活手段,并非仅限于35.13亩土地的建设。考虑到维稳工作需要,申请人没有立即动工,而是等待剩余土地征收,土地纠纷解决后再进行动工。这不属于故意闲置土地。同时,申请人也曾经尝试对于现有的土地进行建设,但是因为此过程中政府规划审批部门改革导致规划审批搁置,另外由于疫情爆发导致各项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所以才造成了现在的局面。被收回的土地是涿州市人民政府在征收申请人土地时用于置换的土地。申请人是为了配合河北省的重点项目才答应涿州市人民政府的方案,所有的工作也都是为了配合市政府的工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2004年3月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诚实守信”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上述文件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履行土地置换决定,而不能擅自改变原有的决定。但是现在高速项目已经竣工,连当时用于置换的土地也要被政府收回。政府决定无偿收回申请人土地的行政行为有损政府的诚信。综上,相关土地闲置是由于涿州市人民政府的原因,申请人并无任何过错。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核查案件事实,待涉核后依法撤销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自然资规(闲)字(2020)1012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开发建设,存在土地闲置事实。河北省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7日与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2.3421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位于腾飞大街东侧、永济路北侧,约定开工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一直未能动工建设。经过调查,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地的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涿州市政府批复后,下达涿自然资规(闲)字(2020)1012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是依法行政行为。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1月25日制发《闲置土地调通知书》;2020年12月8日,制发《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同日制发《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2020年12月20日,涿州市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收回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13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日,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发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对该宗地的调查和处置是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进行的。综上所述,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的涿自然资规(闲)字〔2020〕1012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适用法规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书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因京港奥高速改扩建工程涿州主线站征占申请人28亩净地,被申请人决定另行征占44.5亩(其中:道路占地16.5亩,净地面积28亩)土地给远方名流公司。2017年10月27日,申请人与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2.3421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位于腾飞大街东侧、永济路北侧,约定开工日期2018年10月1日,竣工日期2020年9月30日。2017年11月30日,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2020年11月25日,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制发闲置土地调通知书(含送达回证),当日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等资料;2020年12月8日,制发闲置土地认定书(含送达回证),同日制发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含送达回证);2020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收回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13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日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据此批复制发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含送达回证)。未见到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存在土地闲置事实。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1月25日制发的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而该局在2020年12月20日即根据被申请人批准作出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未依法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经被申请人批准的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的“涿自然资规(闲)字〔2020〕1012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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