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发布时间:2022/6/27 9:32:18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47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答复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1年3月1日发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予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留守坟村153号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并依法被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被申请人于2019年作出并发布了《明白纸》,申请人并未与任何机关签订过拆迁协议之情形下,申请人房屋于2021年2月5日晚遭强拆。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得到应有的补偿之情况下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即已被政府批给“华远中国府”项目开发建设商品房。为了核实该拆迁改造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以发送电子邮件方式申请了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材料:“﹝2011﹞保城改办25号《关于确定保定市2011年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通知》、﹝2011﹞保城改办42号《关于明确留守坟村拆迁改造范围的意见》、﹝2016﹞保城改75号《关于莲池区留守坟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意见》、保发改重点﹝2017﹞92号《关于保定市2017年省重点项目计划的通知》、莲池区政府设立留守坟村拆迁指挥部的文件、留守坟村的《拆迁许可证》及其审批材料、留守坟村的拆迁公告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批复、《旧村改造责任书》、留守坟村目前土地性质材料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申请人宅基地房屋的面积测量报告、评估报告、拆迁补偿计算单、拆迁实施方案,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工作的委托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占用留守坟村土地开发建设的“华远中国府”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其他村民在留守坟村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中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补偿安置款发放和使用的明细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材料。”被申请人邮箱实时签收。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3月30日前)作出书面答复,但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应。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申请人现对于被申请人逾期信息公开一事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超期答复违法并责令答复。
被申请人称:经核实,没有按期回复申请人杨某的信息公开申请。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当日收到。至2021年4月9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2021年4月23日,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载明没有按期回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20日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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