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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霍某被撤销缓刑
发布时间:2018/4/24 20:49:40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霍某被撤销缓刑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霍某,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安国市。2017年3月,霍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安国市司法局于2017年3月15日收到人民法院移交的法律文书。2017年3月16日司法局工作人员通知霍某到司法局入矫报到时,霍某态度蛮横,拒绝接受社区矫正。

  霍某父母双亡,妻子非本地人,女儿就读初中。霍某在家务农,自身性格较为暴躁偏执,不易与人沟通交流,与邻里关系一般,邻居对其了解不多。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霍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安国市司法局在2017年3月16日通知霍某携带相关资料报到入矫时,其态度强横,拒绝接受社区矫正,司法局之后立即就此情况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沟通。霍某到达司法局后,工作人员再次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时,霍某态度仍然强横,明确表示不接收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并起身离开司法局。司法局通过多种形式告知其立即到司法局报到及逾期报到的后果。直至2017年4月17日霍某仍未到安国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霍某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二)对霍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事实认定情况

  安国市司法局多次通知霍某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与其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其进行劝告教育,帮助其认识社区矫正的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但其拒不接受,不听劝告,不予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其行为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建议情况】

  (一)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情况

  鉴于霍某未到安国市司法局报到,不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的事实情况,2017年4月17日,安国市司法局依法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霍某撤销缓刑。

  (二)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安国市司法局在2017年4月17日依法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的同时,向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抄送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安国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相关的情况说明。人民检察院也多次对霍某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应当撤销缓刑。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情况

  2017年4月28日,安国市人民法院做出(2017)冀0638刑更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对霍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决定对霍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霍某实施收监情况

  安国市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对霍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书,依法配合实施收监。但在执行对霍某收监中,发现霍某已脱逃,经与安国市公安局协调,安国市公安局已对霍某上网追逃。

  (二)社区矫正机构依法通知公安机关追捕的有关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据。另依据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议事会议纪要【(2016)12号】第1条(2)款规定,需要上网追逃的,分别由人民法院出具逮捕决定书或者由监狱、市公安局出具拘留决定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办理网上追逃手续。据此,安国市公安局组织实施了追逃,并办理了网上追逃手续。

  (三)实施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收监过程中,安国市司法局多次与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沟通交流,及时将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及此案相关情况报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安国市检察院向安国市公安局专门出具检察意见,督促其早日抓捕霍某。

  (四)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安国市司法局以本案例为典型,对全市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了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深入讲解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案例中霍某所犯的错误及后果的严重性,要求每个参加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写出思想总结,透彻明晰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严重后果,使社矫人员对社区矫正制度和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为防止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现象再次发生,起到了教育与警示作用。

  【小结】

  在本案例中,安国市司法局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人员及时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维护了社区矫正制度的严肃性。安国市司法局在办理社矫人员上网追逃过程中及时与安国市人民法院、安国市公安局进行协调,并充分发挥安国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作用,及时实施了对霍某网上追逃,体现了工作的责任心和严谨性。同时,以此案例为典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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