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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司法局 关于《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6/20 19:06:01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按照立法程序,市司法局对市文明办起草的《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3年7月1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dfzbfgc@126.com

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2-5903958。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保定市朝阳北大街758号保定市司法局立法处(邮编:07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地方性法规反馈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保定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0日



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宗旨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本市的战略定位相符合,与现代化品质之城的治理要求相适应,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共同推进,遵循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机构职责】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选表彰。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社会共建】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表彰奖励】本市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文明规范

第一节 文明倡导

第八条【一般性要求】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尚德,自觉践行崇信重义、尚和争先、开放包容、创新实干的新时代保定精神。

第九条【崇信重义】弘扬崇信重义精神,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二)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三)以诚待人,以信取人,正当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营造诚实、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遵守科研伦理准则和学术规范,尊重同行及其劳动,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坚守诚信底线,自觉抵制科研不端行为;

(五)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诚实守信,货真价实、明码标价,不得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其他符合崇信重义精神的行为。

第十条【尚和争先】弘扬尚和争先精神,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倡导社会和谐,社会成员之间应当彼此尊重、互相理解、以和为贵;

(二)倡导社区和谐,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文明、友善、依法处理矛盾纠纷;

(三)倡导家庭和谐,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尊敬长辈,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兄弟姐妹间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四)见义勇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六)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七)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八)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九)其他符合尚和争先精神的行为。

第十一条【开放包容】弘扬开放包容精神,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他人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倡导网络文明,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三)倡导医疗文明,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倡导校园文明,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不欺凌同学;

(五)其他符合开放包容精神的行为。

第十二条【创新实干】弘扬创新实干精神,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奉公;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应当勤勉敬业、恪尽职守;

(三)践行企业家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企业发展同国家繁荣、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紧密结合,勇于创新、追求卓越、敢闯敢试,遵守市场规则,重视产品质量、企业品牌和信誉;

(四)其他符合创新实干精神的行为。

第二节 不文明禁止

第十三条【公共环境不文明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丢弃垃圾杂物;

(二)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

(三)携带犬只等动物出入公共场所时未及时清理动物排泄物;

(四)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或者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外吸烟;

(五)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六)私占、损毁绿地;

(七)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共秩序不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集会、娱乐、文体、售卖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音响等器材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二)违反规定携带犬只等动物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规定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大型犬、家禽、家畜等动物,携带宠物外出未按规定使用束缚工具;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或者妨碍文明秩序的物品;

(四)违反规定跨门(店外)经营、占道经营;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或者器材;

(六)出租车在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出口违规揽客,拒载、甩客,载客时故意绕道行驶、利用对讲机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保持空车指示灯打开状态、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溢价收费;

(七)其他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共交通不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时手持使用通讯工具、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变更车道;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违反规定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三)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礼让,未按照规定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停车、载人载物;

(六)行人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行走,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七)在车行道上兜售、发放物品或者提供服务;

(八)其他不文明的交通行为。

第十六条【网络不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网络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编造、发布或者传播虚假不实、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隐私;

(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五)其他网络不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公共卫生不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不按照要求佩戴口罩;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规定,未依法配合相关部门的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四)其他公共卫生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社区、乡村不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社区、乡村文明公约,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乱贴小广告、乱堆杂物;

(二)违反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规定,私自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三)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四)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搭设灵棚,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五)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超标噪声,干扰他人生产生活;

(六)向路边、沟渠、河塘、场院等乡村公共场所或者区域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尸体,倾倒、弃置塑料泡沫、塑料袋、农药瓶、地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七)露天焚烧秸秆、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八)在房前屋后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影响环境卫生、整洁的杂物;

(九)其他社区、乡村不文明行为。


第三章 文明创建

第十九条【一般性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行为促进创建活动全过程。

第二十条【文明设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建设人行横道、机动车泊位、公共厕所以及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等市政设施,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和户外宣传栏、宣传雕塑、主题公园等公益宣传设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公共阅报栏、体育场馆和群众文艺、健身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文明习惯的养成。

第二十一条【文明宣传】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通过生动有效的形式,宣传城乡文明建设成就,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

机场、车站、商场、影院、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利用自身广告设施、广告介质传播文明行为,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文明向上的社会氛围。

鼓励、支持、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本单位通过设置文明行为宣传栏、荣誉墙、提示牌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第二十二条【文明乡镇创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村容村貌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形成文明乡风。推进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祭祀,文明节庆,破除陋习。

第二十三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文明校园创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推进文明校园建设,营造尊师重教、崇志尚学的浓厚氛围,鼓励和表扬文明行为,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预防校园欺凌现象发生,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十五条【文明家庭创建】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四章 文明措施

第二十六条【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本市建立不文明记录制度,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行为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七条【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依法保护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本地区、行业、单位的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区域、单位和场所公示,并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定本单位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实施工作方案。对于重点治理清单所列的不文明行为,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提示、劝导和检查。    

对于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执法机关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紧急预案制度】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举办重大群体性活动前制定预防和处置不文明行为的预案,及时通过网络、短信、电视、广播等发布相关提示。

第三十条【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对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个人文明行为予以记录,但是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文明帮扶制度】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礼遇和帮扶制度。依照有关规定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提供文化、医疗、住房、基金救助等方面的优惠、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文明考评制度】健全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对相关单位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条竞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法张贴小广告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私占、损毁公共财物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私占、损毁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携带犬只等动物出入公共场所时未及时清理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网络暴力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相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设施损坏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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