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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司法局关于《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6/30 13:24:36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为了保障和促进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按照立法程序,市司法局对高新区管委会起草的《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条例 (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27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dfzbfgc@126.com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2-5903958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保定市朝阳北大街758号保定市司法局立法处(邮编:071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地方性法规反馈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保定市司法局

2022年630



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和促进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保定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范围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规划建设区域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的其他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三条【高新区目标定位】 高新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高新定位,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推进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新型产业技术创新组织培育、产城融合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中心和品质生活新城区。

第四条【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决策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发展,决定重大改革措施,研究解决高新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保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高新区的建设发展情况。

高新区所在区(以下简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体制创新、试点示范、扩大开放等方面支持、配合高新区建设发展,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

第五条【高新区功能定位】 高新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六条【高新区管理方式】 高新区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按照“一区(高新区)多园(高科技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高新区管委会的性质与权限】 高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相当于县级党委、政府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新区所辖乡镇、街道,以托管形式由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并根据后续城中村改造、城市人口发展情况,履行相应报批程序后,依标准进行调整增减,

第八条【高新区管委会经济管理权限】 高新区管委会在其管理区域内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市级经济管理职能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性城市发展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或审批;

(四)负责区域内的招商引资、进出口贸易、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财政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教育文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以及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承接落实上级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协调区域内上级有关部门派驻机构的工作;

(六)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高新区范围内相关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管理的授权和委托】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履行职能所需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职权,依法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等方式交由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主动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将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行政职权目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

依法不能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职权,相关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在高新区派驻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十条【高新区管委会所在区街道办依法履职】 对未赋予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的行政职权,以及高新区管委会不适合承接的涉及民政、治安、消防、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卫生、交通运输、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事务,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区的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行政职权目录与清单的公布】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需要,可以提出行使有关行政职权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目录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机构设置与人事管理】 高新区管委会在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限额和编制限额内,可以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确定具体职责,并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可按规定实施分类改革和岗位聘用制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

第十三条【人大、政协、监察委派出机构的设立】 高新区设立人大工委、政协工委、监察工委,作为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察委的派出机构,向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察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高新区党工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财政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新区功能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

高新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支纳入市本级财政收支预决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高新区人大工委批准后执行,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及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设立】 高新区应当不断完善鼓励自主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环境,设立创新创业、产业发展、人才、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对外开放等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制定。

第十六条【综合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

高新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放管服”改革、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改革等相关领域先行先试, 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在高新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

第十七条【政务诚信建设和政务信息建设】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建设和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各项优惠政策、收费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信息。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权限】 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节约集约用地,科学有序推进园区开发建设。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高新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由市政府或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规划联审会议审批。

第十九条【统一规划与管理】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对管理区域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

高新区在空间不足、符合扩区的条件下,可依法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

第二十条【土地管理创新】 市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高新区给予倾斜,优先保障高新区用地需求。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功能定位,根据产业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在土地类别、出让年限、出让条件、准入审核等方面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

高新区建设用地应当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平台和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土地出让与资金专项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高新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项收入应当作为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快推进产城融合发展】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高新区投资建设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加强与市政建设接轨,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安全、绿色、智慧科技园区建设,加快推进产城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 市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统筹高新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实施交通、管网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第四章 创新与创业

第二十四条【发展多元产业体系】 高新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国内有影响力的中国电谷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制造主导产业,形成多元、多支撑产业体系。

第二十五条【协同创新】支持高新区与其他区域、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鼓励与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市级开发区实施空间和资源整合,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协同创新、辐射带动、共赢发展。

第二十六条【国际交流与合作】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与国际高科技园区、境外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设国际合作科技园区。

第二十七条【培育产业技术创新组织】 鼓励申报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新兴研发机构等。

第二十八条【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高新区管委会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建自主创新平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及应用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创新主体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机构,符合条件的依法登记为法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支持创新创业载体】 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认证认可等第三方专业化创业服务。

第三十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 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建设、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对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和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比例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制定人才发展规划】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和交流机制,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支持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 鼓励采取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创业基地、举办创新创业竞赛等形式,支持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

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机构设立科研人员、大学生创业专区,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鼓励人才流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之间人才双向流动。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四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高等院校、科研开发机构可以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移科技成果,或者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制定人才服务政策措施】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和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在引进手续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户籍或者居住证以及出入境手续办理、住房保障、医疗服务、老人赡养、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三十六条【金融服务与风险防范】  高新区管委会应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第三十七条【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与融资服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信贷业务。支持在高新区内依法设立民营银行,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发完善知识产权保险,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相关政策。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科技服务政策保障】 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科技企业的授信准入、风险评级、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提高科技企业信贷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三十九条【科技创新融资服务】 支持高新区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投贷联动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贷款与股权、期权等投贷联动创新,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创新国有资本创投管理机制】 支持设立政府投资母基金或者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参股子基金,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重点支持高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以及破产重整企业发展。创新国有资本创投管理机制,允许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

第四十一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 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债券。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高新区内高成长企业利用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

第四十二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 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定位,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创新,落实普惠金融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予以支持。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适应高新区建设发展需要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相关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四十四条  高新区应当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构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法治保障制度体系。   

第四十五条  高新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纠纷调处、仲裁、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第四十六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民商事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畅通和规范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完善信访制度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化解各类纠纷。

    第四十七条  支持高新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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