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80号 | ||||
发布时间:2022/7/5 19:54:01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附件2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80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水利局
李某(申请人)对保定市水利局(被申请人)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水利信答[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8月25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李某向保定市水利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保定市水利局(被申请人)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水利信答[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称,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的资料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故向第三方征求意见,该第三方书面回复不同意公开。申请认为该申请公开的材料不涉及商业秘密、不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亦不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未附第三方书面回复,该理由真实性无法证实。因此,被申请人做出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保定市水利局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易县某公司申请采砂许可证时,向贵局递交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申请表、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申请表是易县某公司填写的,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是易县某公司委托设计单位为其编制的,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是相关第三方出具的。经书面征求利害关系第三方易县某公司意见,易县某公司书面回复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水利信答[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情、合理、合法。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1年8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申请公开:易县某公司申请采砂许可证时,向贵局递交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申请表、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2021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水利信答[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水利信答[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申请人阐明了不公开的理由。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水利信答[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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