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63号 | ||||
发布时间:2022/7/5 19:50:02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63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曲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7月14日作出的曲政信公开〔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公开此前申请的信息公开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曲阳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曲阳县人民政府在曲政信公开〔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称,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的信访资料不存在。随后,申请人电话询问曲阳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答复含糊。2019年6月14日,《河北日报》在“强迫农民卖地采砂,大片田地荒废 河砂盗采滥采为何屡禁不止”报道中提及大沙河标段附近村民多次信访。在刘某涉嫌玩忽职守案一审庭审中,公诉人也对相关信访材料进行出示。故被申请人认为该材料现实存在。曲阳县人民政府以有关信息不存在为由进行回复,申请人认为该理由不成立,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曲阳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曲阳县信访局2016年至今收到的曲阳县西相如村村民关于采砂破坏耕地、河道等问题的信访材料”。经县信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均未查询到相关反映材料,被申请人与2021年7月14日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曲阳县信访局2016年至今收到的曲阳县西相如村村民关于采砂破坏耕地、河道等问题的信访材料’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答复。”并当日邮寄给申请人。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1年4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申请公开:曲阳县信访局2016年至今收到的曲阳县西相如村村民关于采砂破坏耕地、河道等问题的信访材料。2021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曲政信公开〔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曲政信公开〔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阐明了不公开的理由,并告知了获取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曲政信公开〔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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