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70号 | ||||
发布时间:2022/7/3 21:08:38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70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顺平某希望中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7134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8月12日采取当面递交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7134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工伤。
申请人称:2021年6月3日7时30分许,蒋某驾驶的冀F912WB号小型客车,沿桃园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好滋味门前时,与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申请人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被送到顺平县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在顺平某希望中学(第三人)工作,事故发生在申请人上班的途中。但2021年6月15日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简称顺平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载明的是“与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苏某驾驶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与事实不符。后顺平交警大队对第13063642021000014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了更改,更改为申请人由南向北横穿马路。请求人民政府查明事实,对申请人予以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称:一、该决定书认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第三人于2021年7月12日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于7月12日受理,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于7月1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在上班路上由顺向行驶改为逆向行驶,不符合常理,属于不合理上班路线,申请人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7134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我单位教师苏某,于2021年6月3日(星期四)7时30分许,在桃园大街由南向北横穿马路时,与蒋某驾驶的冀F912WB号小型客车,沿桃园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好滋味门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苏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序受损。苏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我校认为属于工伤。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第三人单位工作人员。2021年6月3日7时30分许,申请人驾驶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6月15日,顺平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两份,均认定申请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一份认定申请人行进方向为北向南横穿公路(已作废收回)、第二份认定申请人行进方向为南向北横穿公路(有效)。7月12日,第三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于7月1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顺平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申请人发生事故时的行进方向为南向北横穿公路,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时依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行进方向相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1〕0617134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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