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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60号
发布时间:2022/7/3 20:32:39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60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年7月28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5月5日,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宅基地涉及的相关材料:1、拟征收土地告知文件;2、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3、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4、土地勘测定界图;5、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6、批准用地后的征收土地公告;7、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9、农村村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10、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查,被申请人次日签收,但经过2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同时也未收到需要延期答复的告知书。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特此提起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在村内公开公示,不再重复公开。申请人宅基地所属区域位于高新区大马坊乡曹庄村,已经纳入了保定市城中村改造范围。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村委会及村内进行张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涉及的是曹庄村集体土地,并不适用该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存在。涉及申请人的房屋评估报告等其他信息,不属于我单位进行公开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已经对该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书面回复。并由村委会对申请人进行了转交,申请人已当面签收。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5月5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发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宅基地涉及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次日签收。后被申请人于7月份以由申请人所在村村干部当面转交的方式对该该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书面回复,曹庄村村委会对此答复情况出具了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理应自2021年5月6日签收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被申请人直至7月份才以该村村干部转交的方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显然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瑕疵。但是由于被申请人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书,且已由该村村干部当面转交,属于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再责令其履行已经没有意义,且浪费国家行政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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