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54号 | ||||
发布时间:2022/7/3 20:51:52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54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7月14日作出的保行审政信公开〔202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7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保定市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保行审政信公开〔2021〕6号)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材料的决定违法,并责令该局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工作需要,以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为:1.保定市审批局2019年12月2日印发的向河北省水利厅作出的《关于河道采砂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保行审呈〔2019〕220号,签发人:张瑞清)、河北省水利厅就此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关于河道采砂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2.沙河曲阳某公司采砂场等9个采砂许可证相关的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审批资料。2021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7月14日以上述9家采砂场的《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审批表》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对第2项申请公开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决定违法,就行政许可申请作出的审核信息不属于行政执法信息,因为该等审核信息对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申请相关许可证具有普遍的指导价值。因此,就已审批通过的采砂许可证相关的审核资料并非是内容的、流程性的执法信息,而是依法可公开的信息。综上,肯请保定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保行审政信公开〔202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就申请内容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答复人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其申请和法律规定,于7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其申请公开的保定市审批局2019年12月2日印发的向河北省水利厅作出的《关于河道采砂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保行审呈〔2019〕220号,签发人:张瑞清)、河北省水利厅就此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关于河道采砂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予以提供复印件。对其申请公开的曲阳某公司等9家采砂场的《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审批表》,因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可以决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曲阳某公司等9个采砂许可证相关的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审批资料不予公开。二、申请人认为关于不予公开部分材料的决定违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9家采砂场的《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审批表》的审核信息(资料),是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申请人以该等审核信息并非是内部的、流程性的执法信息对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申请相关许可证具有普遍的指导价值为由,否认其是行政执法信息和内部的、流程性的执法信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上,请市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材料的决定。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1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经审查,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保行审政信公开〔202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其申请公开的保定市审批局2019年12月2日印发的向河北省水利厅作出的《关于河道采砂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保行审呈〔2019〕220号,签发人:张瑞清)、河北省水利厅就此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关于河道采砂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予以提供复印件;对曲阳某公司等9家采砂场的《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审批表》,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决定不予公开。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沙河曲阳卓天建材有限公司采砂场等9个采砂许可证相关的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审批资料”的政府信息。经审查,采砂许可证相关的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审批资料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不予公开,符合相关规定。综上,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7月14日作出的保行审政信公开〔202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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