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38号 | ||||
发布时间:2022/7/3 20:32:15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38号
申请人:保定市某便利店
被申请人: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0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7月14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现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0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保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保定市竞秀区韩村乡沈庄村涉及的“土地征地补偿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等申请事项。2021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0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地块组卷工作正在推进中,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资料……”。目前,已经在实施各种征收拆迁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存在申请事项。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的土地征地补偿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等内容属于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二、土地征地补偿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等文件关乎到申请人及其他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依法属于必须公开的项目,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违反相关条例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特此提起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事实问题,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经被申请人向竞秀区分局核查,申请人申请地块组卷工作正在推进中,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发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竞秀区韩村乡沈庄村所在地涉及涉案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次日签收。后被申请人向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区分局核实情况,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区分局2021年6月2日回复称“此项工作正在推进中,没有周天所申请的相关文件资料”。据此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作出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0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另查明,针对申请人2021年5月20日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作出并送达﹝2021﹞0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次答复),申请人对﹝2021﹞0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6月15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立案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2021﹞0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出现笔误(将沈庄村误写成金庄村),因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2021﹞0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二次答复)。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以邮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作出并送达﹝2021﹞0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后因笔误经过修正于2021年7月8日作出并送达﹝2021﹞0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期限。二、被申请人经过核实查明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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