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90号 | ||||
发布时间:2022/7/3 19:06:22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90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竞秀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郎庄村182号享有合法宅基地并依法建房,2020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征收启动公告,其中载明申请人房屋所处的郎庄村将被以“旧城改造”名义征收拆迁。2021年1月19号下午4点申请人房屋突遭强拆,2月21号下午4
点第二次强拆(拆完了),目前上述征收公告己实际履行完毕。但河北省政府的征地批复不存在,申请人亦未收到任何补偿款。为了核实该“城中村改造”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邮寄附件所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次日签收。后被申请人于
6月11日作出了案涉答复,申请人于6月14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竞然具备如下撤销要件:1、关于第一项答复:被申请人答非所问,未对是否存在拆迁公告进行回应。2、关于第二项答复:依旧答非所问,未就“城中村拆迁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进行回应是否存在。3、关于第三项答复:财政拨款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之规定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而该条例第16条规定的“内部事务信息”并不包括申请人所公开的财政拨款信息,全国案例也显示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依法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而应当予以公开,故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4、关于第四项答复:被申请人认定会议纪要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5、关于第五项答复:被申请人告知不存在指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6、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当援引具体法律条款。被申请人全文未援引任何法条,参照北京法院判例和河北省省直机关复议决定书,属适用法律错误。7、其他违法行为要求复议全面审查,不得遗漏。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答复事实清楚。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是“拆迁公告(或征收公告)及其张贴照片”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答复“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在2020年9月27日公开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征收启动公告》,确定了征收范围及征收目的(后附照片文件)”事实清楚。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二项答复事实清楚。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是“竞秀区颉庄郎庄村村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主表答复书》中答复“2020年9月27日,郎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竞秀区颉庄乡郎庄村村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20年10月12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公开了《关于公示〈竞秀区颉庄乡郎庄村村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附照片)”事实清楚。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项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向被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是“郎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补偿款财政拨款凭证和下发到乡政府的银行转账凭证”《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答复“郎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补偿款收支凭证和下发到乡政府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内部事部信息,依法不予公开”适用法律正确。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四项答复事实清楚。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向被申请人申请公的第四项信息是“竞秀区政府就郎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召开动员大会等相关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答复书》中答复“经查,无相关会议纪要”事实清楚。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五项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 的第五项信息是“竞秀区政府指派参与拆除申请人房屋的工作人员姓名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答复“郎庄村征收安置工作由颉庄乡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竞秀区政府不存在指派人员参与拆除的情况。”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全部答复适用法律正确。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答复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需要援引法律条款,被申请人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存在违法行为。
经书面审理查明下列事实:申请人于2021年5月以“1、拆迁公告(或征收公告)及其张贴照片;2、竞秀区颉庄郎庄村村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3、郎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补偿款财政拨款凭证和下发到乡政府的银行转账凭证;4、竞秀区政府就郎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召开动员大会等相关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5、竞秀区政府指派参与拆除申请人房屋的工作人员姓名和职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以“1、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在2020年9月27日公开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征收启动公告》,确定了征收范围及征收目的(后附照片文件);2、2020年9月27日,郎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竞秀区颉庄乡郎庄村村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20年10月12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公开了《关于公示〈竞秀区颉庄乡郎庄村村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附照片);3、郎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补偿款收支凭证和下发到乡政府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内部事部信息,依法不予公开;4、经查,无相关会议纪要;5、郎庄村征收安置工作由颉庄乡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竞秀区政府不存在指派人员参与拆除的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1、拆迁公告(或征收公告)及其张贴照片;2、竞秀区颉庄郎庄村村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但被申请人答复“1、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在2020年9月27日公开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征收启动公告》,确定了征收范围及征收目的(后附照片文件);2、2020年9月27日,郎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竞秀区颉庄乡郎庄村村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20年10月12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公开了《关于公示〈竞秀区颉庄乡郎庄村村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附照片)”与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不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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