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10号 | ||||
发布时间:2022/7/3 19:17:54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10号
申请人:尹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7月9日以邮寄方式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 5月19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与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公开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东尹庄村安置区项目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地籍调查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拟征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材料。经查,2021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已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经过2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同时也未收到被申请人需要延期答复的告知书。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特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截止到2021年7月6日,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理应自签收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从2021年5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之日起,到2021年7月6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之日止,已经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6日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