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88号 | ||||
发布时间:2022/7/3 18:45:30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88号
申请人:朱某等4人
被申请人:保定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6月16日以邮寄方式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依法已于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表公开“曹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相关文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保定市高新区曹庄村,其具有合法的房屋产权,因“曹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进行征收拆迁,申请人的房屋在该项目的征收拆迁范围内。2021年4月26日,申请人为了了解该项目,依法向保定市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综上,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截止2021年6月16日,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理应自签收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法予以答复,但从2021年4月30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之日起,到2021年6月16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之日止,已经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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