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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6/26 22:36:45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114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4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121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 “书面公开﹝冀政转征函(20201053号﹞《关于保定市2020年度第13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的报备材料中,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1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内容为“依据我局莲池区分局提供材料,经查,现将涉及的《征地启动公告》、《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资料(复印件)提供与你”的涉案《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行为与申请人的申请并不一致,系拒绝公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答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明确具体,被申请人已将该批次中涉及知情、确认的全部资料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描述,其申请该批次的报备材料中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材料。申请人的该描述并不明确具体,但被申请人本着对申请人负责的态度,将涉及的所有知情、确认的材料提供给了申请人。申请人称答复与其申请不一致,但未说明不一致在什么地方。需要说明,原报备材料中的征地调查确认表自2020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后,省厅就不再要求提供,因此被申请人保存的材料中没有征地调查确认表。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0年1217日,申请人提出了内容为“书面公开﹝冀政转征函(20201053号﹞《关于保定市2020年度第13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的报备材料中,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11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内容为“依据我局莲池区分局提供材料,经查,现将涉及的《征地启动公告》、《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资料(复印件)提供与你”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4号)。202124日,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中称“因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明确具体,被申请人已将该批次中涉及知情、确认的全部资料提供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违反了上述规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4号)应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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