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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害 法律援助帮维权
发布时间:2018/5/23 14:50:03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2016年11月20日,马某骑自行车外出时,被驾驶汽车的李某撞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马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8天,诊断为: C6、7水平脊髓损伤,肢体无力,全身多发性骨折,鼻部软组织损伤、脊髓震荡,仅医药费就花费76103元,至诉讼之日还未完全康复。此次事故给马某身心造成很大痛苦,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

  马某系农民,没有固定工作,平时靠打零工生活,此事故导致其家庭更为困难。就赔偿问题,马某家人多次找肇事司机协商,因双方分歧较大,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马某家人抱着试试看的思想,到保定市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其家人进行了热情接待,听完其讲述后,工作人员对马某遭遇深表同情。在经过经济审查后,及时为其指派了具有丰富经验的曹立华律师为其代理该案。

  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曹立华律师为其提供上门服务,到马某的住所向其本人了解案情。经过精心准备,在掌握了大量一手证据后,曹律师为马某代写了起诉状和伤残鉴定申请,但是因多种原因,致使原告未得到鉴定机构的认定伤残等级的评定结果。但马某的确受伤严重且因此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因无法确定伤残等级,马某一时想不开,扬言如果得不到满意的结果,就要上访。为妥善解决此纠纷,曹律师一边对马某进行安抚,同时积极与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沟通,在得到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的认可的情况下,庭审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得到合议庭的认可,最终,被告保险公司主动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万元,肇事司机承担了此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该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与其他一般侵权类纠纷有着相同举证责任,如:1、侵权人的侵权行为2、侵权人主观出于过错;3、对被侵权人因此产生了损害结果;3、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该案较一般类的侵权纠纷又有其特殊性在于,马某的确受伤严重且因此事故导致了家庭生活困难,并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上访案件从而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曹律师主动从大局出发与各方当事人主动沟通协调,在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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