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索赔难 法律援助化纷争 | ||||
发布时间:2018/4/24 21:38:31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2017年10月23日袁某(原告李某之夫)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袁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机动车所有人耿某于事故发生前已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依法应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此事故经徐水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多次调解未果。李某等四位原告在主张赔偿款无果的情况下,向保定市徐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徐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指派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艳军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多次召集原告论事实、讲法理,做好受援人思想工作。同时援助律师为查明案情多方搜集证据材料,并利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为受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经由援助律师代理诉讼,一审当庭主持调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赔偿原告等四人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鉴定评估费等共计182400元。
【社会效果及影响】
本案李某等四名原告因失去亲人,心情十分悲痛,情绪十分暴躁,且原告不仅仅失去亲人,更是失去了家庭的顶梁柱。极易造成集体上访性案件,如何妥善处理,对政府、法院来说,都是棘手的问题。诉讼对于原告来说,每次来回于家庭与法院之间,费时费力费钱,无形中增加了原告维权的成本。通过援助律师细心、周到的法律服务,不仅给受援人带来了维权的希望,稳住了其激动的情绪,防止了因情绪激化而导致事件进一步恶化,而且援助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为最后调解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办案过程中徐水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与法院协调适当放宽立案条件,适用简易程序,节省了原告的诉讼时间和成本,最后法院调解,支持了四名原告的主张,这使得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意识深深扎根于受援人的心中。
领到调解书后,四名受援人对徐水区法律援助中心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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