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 ||||
发布时间:2021/4/28 17:24:35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政策文件:http://www.baoding.gov.cn/zwgknr-888888015-235702.html
一、起草背景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是部分上位法依据进行了修订,《物业管理条例》于2018年3月第三次修订,取消了物业管理资质的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19年4月23日公布施行;二是由于机构改革,部分市直部门名称和职能均有所调整。因此,对《办法》及时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过程
按照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办法》为今年进行修订的规章项目。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后,2020年1月2日,市政府组织立法专家库成员对《办法》进行了研究和讨论。3月24日再次将修订后的《办法》全文发送给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对其中部分意见、建议与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对拟修订条款达成一致。
三、主要修订内容
《关于修改<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由于物业管理资质取消,删除了第八条中住建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修改了第二十八条中“建设单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九条中“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等与物业企业资质有关的内容;
(二)由于市直部门重组,名称和职能改变,修改了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涉及的关于公安、民政、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人防、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和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机构的名称,同时对有关职责进行了修改调整;
(三)与《消防法》相关的修改内容,主要是删除了第六十四条第九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内容,不再罗列违反《消防法》的行为,直接依据上位法处罚;
(四)根据部门建议在第五十七条中增加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健全消防设施管理养护制度、对消防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日常检查、维护、记录的内容;根据部门建议将第六十条中的“公安机关” 修改为“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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