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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司法局召开《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送审稿)立法协调会
发布时间:2020/8/19 11:19:48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8月17日,保定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送审稿立法研究讨论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加。


针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处罚权已移交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局的协调下,两个部门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监管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了协商议定。

根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结合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权限划分,协调议定:违反《条例》规定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由负责行使城乡规划处罚权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

经过会议研究讨论,明晰了职责权限,明确了法律责任,避免出现《条例》实施时推诿现象发生,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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