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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督察与合法性审查
2020年度法治督察与合法性审查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0/7/27 17:59:11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2020年,保定市法治督察与合法性审查工作将按照河北省和保定市司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市政府法治工作实际,在局党组的具体工作指导下,扎实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发挥好法治督察与合法性审查在打通关节、疏通堵点、追责问效中的作用,积极完成与职能相关的各项工作任务,着力促进解决实际问题。

一、法治督察工作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按照省政府法治督察工作任务要求和市委依法治市重大决策部署,做好我市的法治督察工作。

法治督察工作应当贯穿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实现对全面依法治市各方面工作的全覆盖,紧盯法治建设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跟踪督办、反馈通报、督促整改等制度机制,督职责任务、督工作进度、督落实成效,察思想认识,察担当责任,察纪律作风,强化督察成果运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市提供有力保障。充分发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督察单位的职能组织开展对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提出督察意见和建议。

认真接受省委依法治省办公室对我市的法治督察检查,建立健全依法治市督察机制、考核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高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及清理工作

全面落实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是规范性文件审查。认真做好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禁超越上位法规定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9〕10号),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二是规范性文件备案。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认真落实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在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确保市本级报备及时、正确,报备率达到100%。实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的动态化、信息化管理。随时受理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使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

三是文件清理工作。依据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好我市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按要求时间落实清理任务,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对政府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认真做好市政府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主要审查事项是政府重大决策、合同签订、合作协议、企业改制、政府各种会议纪要、方案、预案、意见、信息公开及各种遗留问题处理等。

在审查过程中,应履行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四项程序,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严谨论证。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认真谋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好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提供优良的专业法律服务和专业的法律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确保对市政府的审查事项依法依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不能出现人为因素影响市政府形象或超时限及工作进展慢的现象,审结完成率100%,努力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合法性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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