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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就《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召开座谈会 | ||||
发布时间:2020/7/15 11:30:13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日前,保定市人大召开座谈会,就《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初稿进行研究论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住建、文广旅、工信、教育、水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会议。会上,各部门代表结合自身业务职能,畅所欲言,针对对《条例》初稿如何修改,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市司法局同志指出,保定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因此出台《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对于古城保定来说意义非凡。在起草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几个原则:一是在严格做到“不抵触”上位法的基础上,注重与本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相关条款的衔接和统一;二是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处理好保护与发展、保护与适度利用的关系;三是理顺体例结构,严格按照立法技术要求,在章节设置、条款逻辑顺序和文字表述上下功夫,争取提交一部高水平、高质量的《条例》初稿。
最后,市人大城建委的领导作出指示:一要充分认识制定《条例》对保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制定《条例》有利于将实际工作中经验做法上升到法治层面,巩固工作成果,提供法治保障。二要落实责任,倒排工期。起草单位、审查单位都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今年立法任务按时保质完成。三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立法工作专业性、系统性都很强,各个部门要注重密切合作,形成良好的立法格局和高效的运转机制,高质高效的完成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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