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仲裁
涉外公证事项小知识 | ||||
发布时间:2018/4/25 20:10:57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为其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目前主要指公证书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事项。
(1)涉外经济合同,各种协议和契约;涉外或发往域外使用的公司章程、股权证书,授权证书、资信证书、法人资格、专利证明、商标注册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书;
(2)涉外收养、继承、遗嘱、委托、赠与、声明担保等法律行为;
(3)证明婚姻状、亲属关系、出生、死亡、生存、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经历、未受刑事处分、意处事件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4)为对外诉讼、索赔、设立机构、申请权利注册和法律保护提供所需的证明公证;
(5)证明文书的签名、印章属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件的不同文本内容相符,文书的签署日期等;
(6)根据国际惯例和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其他的涉外公证业务。
办理涉外公证的应按要求向公证处提供以下相关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及与申办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2、被证明的文书原件(如毕业证、学位证、资质证书、经历证明信、无违法犯罪的证明信等);
3、代为申办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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