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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保定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9/12/13 16:42:59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11130600000446272B-XK-001-00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许可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10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12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40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3、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第69项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社会组织

3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130600000446272B-XK-002-000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自然人

3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130600000446272B-XK-003-0000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社会组织

3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130600000446272B-XK-004-0000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自然人

30日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1130600000446272B-CF-001-000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自然人或社会组织

行政处罚

11130600000446272B-CF-002-0000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36条)

社会

组织

行政处罚

11130600000446272B-CF-003-000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六章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

11130600000446272B-CF-004-0000

司法鉴定机构超范围、超技术能力执业的处罚

保定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管理处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并可处以鉴定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司法鉴定机构

行政处罚

11130600000446272B-CF-005-0000

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法行为处罚

保定市司法局

公证和仲裁工作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自然人

行政监督

11130600000446272B-JD-001-0000

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

保定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管理处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

行政监督

11130600000446272B-JD-002-0000

对司法鉴定人监督

保定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管理处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自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人

行政监督

11130600000446272B-JD-003-0000

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监督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08年7月18日施行,根据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七章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会组织

          

                                

          

 

行政监督

11130600000446272B-JD-004-0000

对律师执业活动监督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7月18日施行,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然人

行政监督

11130600000446272B-JD-005-000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检监督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29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社会

组织

行政监督

11130600000446272B-JD-006-000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检监督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

行政监督

11130600000446272B-JD-007-0000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

保定市司法局

公证和仲裁工作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

行政监督

11130600000446272B-JD-008-0000

对公证员的监督

保定市司法局

公证和仲裁工作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员

行政监督

11130600000446272B-JD-009-0000

法律援助监督

保定市司法局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自然人

行政监督

11130600000446272B-JD-010-0000

对下级组织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监督

保定市司法局

社区矫正管理处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2、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保市政办【2010】10号)《关于印发保定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项主要职责第十条:负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单位

 

行政监督

11130600000446272B-JD-011-0000

对下级组织机构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监督

保定市司法局

社区矫正管理处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

单位

其他类

11130600000446272B-QT-001-0000

社区矫正人员缓刑、假释撤销和减刑审核报批

保定市司法局

社区矫正管理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保市政办【2010】10号)《关于印发保定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十一)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

其他类

11130600000446272B-QT-002-000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保定市司法局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2、《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室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司法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办字【2019】22号)第四条主要职责第九项: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全市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自然人

承诺时限(每年6-7月份)

冀价行费【2010】26号考务费260元/人

其他类

11130600000446272B-QT-003-0000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初审)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08年7月18日施行,根据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章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1、自然人

2、社会组织

20日

不收费

其他类

11130600000446272B-QT-004-0000

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7月18日施行,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

自然人

20日

不收费

其他类

11130600000446272B-QT-005-0000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备案)(初审)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08年7月18日施行,根据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社会组织

不收费

其他类

11130600000446272B-QT-006-0000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初审)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7月18日施行,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三章第二十条

自然人

不收费

其他类

11130600000446272B-QT-007-0000

公职律师执业审批(初审)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通知》(司发通[2002]80号)第三款第三条

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单位人员

20

不收费

其他类

11130600000446272B-QT-008-0000

公司律师执业审批(初审)

保定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管理处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通知》(司发通[2002]79号)第三款第四条

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单位人员

20

不收费

其他类

11130600000446272B-QT-009-0000

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初审)

保定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管理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十条、第十一条。

单位

30

不收费

其他类

11130600000446272B-QT-010-0000

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初审)

保定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管理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自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九条、第十条。

个人

30

不收费

其他类

11130600000446272B-QT-011-0000

公证员任职审核(初审)

保定市司法局

公证和仲裁工作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个人

30

不收费

其他类

11130600000446272B-QT-012-0000

行政复议

保定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与应诉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

60日,经批准可延长3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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