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乡村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建设改革示范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8/11/28 10:20:00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司法行政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司法行政体制机制创新,根据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行政改革试点和示范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冀司通〔2018〕53号)和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办字〔2018〕40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六次、七次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紧紧围绕厅党委提出的“一体两翼”发展战略,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履职和服务能力,全力打造保定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升级版”,为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善美保定提供优质高效的人民调解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推进,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有序推进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破解制约司法行政事业长远发展的难点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把握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推进司法行政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坚持统筹协调,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把握各方面关系。
三、试点单位
经请示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确定以下五个单位为全省开展乡村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建设改革示范点工作试点单位:涿州市司法局、高碑店市司法局、徐水区司法局、唐县司法局、望都县司法局
四、任务目标
认真学习借鉴“枫桥经验”,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推广改革示范点成功经验,依法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立覆盖城乡各领域、各群体的调解网络,培养一批懂法明理的调解能手,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争创全省“作风一流”的司法行政队伍。运用好,发展好“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有序、有效衔接,从源头上遏制基层信访问题和恶性“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建成我省乡村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建设示范点。
(一)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内部体系
1、村(社区)调委会清楚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情况,建立台账,尽最大努力,做到应调尽调。对于确有困难,难于调解的矛盾纠纷,村(社区)调委会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2、司法所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介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全力调解。
3、县级“帮大哥”调解委员会要攻坚克难,集中精力高标准解决各类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二)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
1、司法所对涉及其它部门难于调解的纠纷,要出具告知引导书,进行告知引导,由专业性部门进行及时化解。
2、派出所、法庭、信访等部门接到《告知引导书》,要无条件接收并启动解决程序。对司法所告知引导有误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先接收后领办,经与司法所协商后,司法所应重新出具《告知引导书》。
3、对于派驻乡镇的其他行政机构,涉及本行政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要全力化解,不得推逶扯皮。
(三)建设乡镇联合调解中心
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整合综治中心、派出所、法庭、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公证、法律顾问(侓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业务人员力量,在乡镇建设联合调解中心。试点县(市、区)在2019年5月底前至少建成一个在全省具有示范作用的高标准乡镇联合调解中心。
(四)量化评价制度基本完善
对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实行工作过程评价、预防效果评价和信访化解评价。工作过程评价指标包括案件调解数量、调解成功数量、调解成功率、难易程度和调解质量。预防效果评价指标包括防止“民转刑”案件数量、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案件数量、防止群体性上访案件数量和防止群体性械斗案件数量。信访化解评价指标是指未经乡、村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而发生赴县以上上访事件后,经由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的信访案件数量。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11月)
各试点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出台相关文件,召开动员部署会对改革示范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措施,绘制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并于11月30日前报市局基层处备案。
(二)实施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
各试点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改革示范点工作,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要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推动民调组织落实人员、场地、经费,统一标牌标识,夯实民调工作基础,推动民调组织在全面覆盖基础上向有效发挥作用转变。
(1)要积极建立与实战实效化相匹配的组织模式。在县(市、区)层面建立在全省具有示范作用的高标准“帮大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建立一支上下贯通、统一指挥的常规机动力量,既直接参与重大民事纠纷化解,还承担对基层民调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也可以通过品牌工作室,把分散的民调队伍聚合起来,增强人民调解的工作合力。在乡镇(街道)层面成立联合调解中心,整合综治中心、派出所、法庭、信访、司法等部门和公证、法律顾问(侓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力量,形成有效合力,解决基层调解力量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确保在矛盾纠纷化解中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村(社区)调委会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提高。
(2)要依法规范行专性民调组织设置。对当前行专性民调组织的设立主体进行统一规范,各行业部门设立民调组织必须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否则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上就存在资格问题。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支持和鼓励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行业部门设立民调组织,同时加大指导和监管,避免行政化或商业化倾向,确保行专性民调工作的中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
2、全力抓好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要加强调解员业务能力建设。落实培训责任,要坚持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县(市、区)司法局主要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实训演练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加强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规律,分门别类建立人民调解案例库,让调解员在手机上就可以下载、学习、借鉴,不断提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2)要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在城市社区,要大力发展楼长、网格员等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推广等级评定、持证上岗等制度。在广大农村,要在巩固德高望重等现有调解员队伍的基础上,适当吸收一些热心公益、年轻的、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员,改善和优化队伍结构。建立“专职+专业”人民调解专职队伍建设模式,专职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局聘任管理,专职调解员从老党员、老干部、老代表、老军人、老教师“五老”中确定。县级配备5名以上专职调解员,成立“帮大哥”调解室;每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地区,2500人以上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通过招聘社工的方式解决专职调解员配备问题。使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比重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更加合理。
3、着重加强人民调解阵地建设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人民调解作为服务民生的重要场所。加强硬件建设和基础保障,落实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悬挂规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场所、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工作制度“四落实”和名称、标识、印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统计台账“六统一”。受理调解矛盾纠纷,要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统计工作,县(市、区)司法局要建立完善村级和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统计备案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的便利条件,定期汇总掌握调解数据信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疑难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纠纷及时报告、调解流程公示公开、协议履行回访监督等工作制度,规范调解工作程序、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健全人民调解协议书质量评查体系、司法确认申请程序,完善口头协议登记制度,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协议履约率。
4、切实解决好司法所人员配备问题
切实解决好司法所的空编或编制被挪用、挤占等问题。通过调查摸底,截至目前,全市司法所共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635个(不含雄安三县),实有占编人员433人,空编202个,空编率达32%。对司法所空编或未使用中编办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的县(市、区),要积极协调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省人社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乡镇(街道)司法所公务员招录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司〔2014〕133号)。争取用两年时间全部补充到位,两年内达到全市每个乡镇(街道)司法所至少要有一名法律本科学历的工作人员。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建立准确的政法专项编制分配使用台账,准确掌握编制使用情况。司法所建设规范,全部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
5、努力实现多元化解无缝对接
准确把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同特点,整合多种资源,深度协作配合,理顺工作程序,畅通衔接渠道,既突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又有利于推动构建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与乡镇党委政府、综治中心、“七站八所”村(社区)两委工作的科学结合和有效融入,实现警调、诉调、访调等有效对接、无缝衔接。
(1)畅通警调对接渠道。公安派出所(或交警队)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对部分不属于治安案件、轻微伤害案件或交通事故案件,认为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且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的,公安派出所(或交警队)可出具《劝导书》,将该纠纷交由事故发生地司法所,由司法所视情况协调展开人民调解,调解结果应当告知基层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或交警队)对已经立案并进入行政程序的案件一般不宜再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解决。
(2)畅通访调对接渠道。信访部门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将该纠纷交由纠纷发生地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况协调展开人民调解。
(3)畅通诉调对接渠道。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于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暂缓立案并出具《劝导书》,交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司法所视情况展开人民调解,调解的结果应当告知基层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基层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
(4)畅通与其他行政机关对接渠道。农业、土地、劳动、住建、教育、民政、环保、卫生等部门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可将该纠纷交由纠纷发生地司法所,由司法所视情况展开人民调解。
6、加大矛盾纠纷调解力度
调解纠纷要突出 “实”字。各单位要根据研判结果,因地制宜、因案施策,扎实做好分类、分流办理。针对一般纠纷,要做到边排查边化解,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时就地化解,实现案结事了;针对疑难复杂、涉及多部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的重大疑难纠纷,在做好说服疏导前提下,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向综治部门提交,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配合,共同做好工作。针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依法依规引导当事双方走其它法治途径。不可因为与其他纠纷化解方式缺乏必要的承接,最终导致矛盾激化。我们要严格落实告知引导制度,扎实推进“三调”联动。各地可考虑,围绕调解终结、移交等关键环节,建好工作台账,健全工作程序,建立完善通报和报告制度,确保流向清楚、责任明晰,使案件始终处于一个有人抓、有人管、有部门过问的状态。
7、依法依规有效落实
在示范点工作中,依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保办字〔2018〕40号),要注重依法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比如要健全完善登统计制度、告知引导制度、司法确认制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调解制度、“三调”联动制度等各项机制。根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同特点,整合多种资源,深度协作配合,理顺工作程序,畅通衔接渠道。真正实现矛盾纠纷事事有人管,有人调,有效避免产生矛盾纠纷后,四处碰壁,求助无门情况的发生。从而在源头上有效减少基层信访问题的发生和恶性“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8、抓好数据统计报送
建立人民调解案件分类统计制度。由于人民调解工作点多面广,涵盖范围很大,结合当前我市民间矛盾纠纷情况,要将人民调解案件分门别类进行统计。具体可分为一般普通案件、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涉及信访的案件以及“民转刑”案件。通过分门别类进行统计,可以一目了然的反映出我们的工作成果。对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实行工作过程评价、预防效果评价和信访化解评价。通过严谨的数据统计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运行。每月10号前按照人民调解案件分类统计表报送上一个月的矛盾纠纷调解情况。
2019年5月底前,各试点单位对开展改革示范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局基层处。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9年第三季度)
对各试点单位形成的制度机制成熟、操作办法管用、社会反响良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进行创造性推广,并及时制定有关配套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党组书记、局长许秋民为组长,副调研员李德虎为副组长,基层处处长刘树欣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层处,基层处副处长蒋涛任办公室主任。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改革示范点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要整合现有资源,培训业务骨干,充分保障开展改革示范点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迅速行动,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改革示范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着力探索创新。各试点单位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既要充分学习借鉴外省市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又要善于利用当地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等智力资源,还要结合现有改革实践,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改革举措。对改革的重点事项和难点问题,要组织专家深入研究论证,确保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方式,积极对司法行政改革示范点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宣传报道,大力营造人人知晓司法行政改革、人人理解司法行政改革、人人支持司法行政改革的浓厚氛围,为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奠定良好社会基础。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局将加强对各地落实工作的检查督导力度。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各地汇报工作落实开展情况,总结成功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查漏补缺,确保我市乡村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建设示范点任务圆满完成,为我省改革示范点村立标杆,同时也为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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