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
保政行复不〔2025〕440号 | ||||
发布时间:2025/4/17 10:50:41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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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保政行复不〔2025〕440号 申请人:陈如锦,男,汉族,1998年1月13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党安新街32号。 被申请人:保定市博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博野镇博兴中路5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行为(编号1130637002025040268508281)。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没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以博野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没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责,不是合法的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陈如锦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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