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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保政行复不〔2025〕375号
发布时间:2025/4/14 10:53:30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保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保政行复不〔2025375

申请人:王永号,男,汉族,1974年2月11日生,住保定市莲池区东部风景社区。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789号。

负责人:张超,职务:区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于2003年12月对申请人的接收违背1998年兵役法第五十八条和国发9927号士官退役现役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莲池区接收不具有主体资格,侵犯申请人志愿兵权益;

2.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据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第三款2个月内履行安置地解决义务,落实申请人身份权益。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复议申请书中自述,被申请人于2003年12月接收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签收申请人寄送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于2003年被接收,于2025年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法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签收申请人寄送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材料。申请人于2025年3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其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王永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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