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金良申请行政复议案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公告 | ||||
发布时间:2024/4/24 18:08:48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关于杨金良申请行政复议案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公告
杨金良: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年3月22日作出的编号130600112780902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3月22日采取当面递交方式向本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4月15日,本机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保政行复决〔2024〕211号)。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明确的地址、电话邮寄行政复议决定,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为无法联系收件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保政行复决〔2024〕211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保定市司法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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