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司法局关于《保定市定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 ||||
发布时间:2024/4/22 17:13:39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为了加强对定窑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促进定窑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保定市定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列入2024年一类立法项目。市文广旅局已完成起草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4年5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dfzbfgc@126.com。
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2-5913680。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保定市朝阳北大街259号保定市司法局立法处(邮编:07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方性法规反馈意见”字样。
为方便沟通了解意见建议,请留下联系方式。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保定市司法局
2024年4月22日
保定市定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定窑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促进定窑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窑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传承利用对象】 本条例所称定窑,是指创烧于唐代,窑址位于保定市曲阳县(原属今定州市)的涧磁村、野北村及东燕川村、西燕川村一带,曾开创刻花、印花、划花、剔花、贴花、镂空、描金等独特制瓷工艺以及覆烧法和“火照术”等先进烧造技术的古代陶瓷生产遗址及其陶瓷生产业态。
本条例所称定窑文化遗产,是指与定窑相关,具有历史、科学、社会和艺术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表现形式。
第四条【保护传承利用原则】 定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遵循保护为主、传承弘扬、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曲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定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定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定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有关定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曲阳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定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市、曲阳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定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相关工作。
定瓷行业协会、文化遗产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引导成员单位和个人科学合理保护传承利用定窑文化遗产。
第七条【保护专项规划】 曲阳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定窑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定窑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定窑文化产业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 本市建立定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专家委员会,为定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保护名录制度】 本市建立定窑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
下列定窑文化遗产应当列入名录: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定窑文化遗产价值的遗址、遗迹、窑址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依照有关规定公布的与定窑文化相关的历史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具有定窑文化遗产价值的文物藏品;
(四)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定窑烧制技艺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定窑文化遗产资源。
第十条 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可以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能够反映定窑烧制技艺的窑址、作坊;
(二)历史上各时代具有定窑文化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和图书影像资料等;
(三)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定窑烧制技艺项目相关技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影响力和传承传播特点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定窑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等;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定窑文化资源。
第十一条【列入名录程序】 申请列入定窑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一)定窑文化遗产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定窑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拟列入名录的定窑文化遗产进行评审;
(四)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定窑文化遗产,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列入名录并公布。
无申请主体的定窑文化遗产,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列入名录。无申请主体的定窑文化遗产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后申报,按照前款规定列入名录。
第十二条【退出名录】 经申请列入名录的定窑文化遗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名录:
(一)定窑文化遗产消失或者丧失保护价值的;
(二)技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传播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三)其他应当退出名录的情形。
定窑文化遗产退出名录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退出名录并公布。
第十三条【保护标志】 曲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名录的定窑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内容包括定窑文化遗产的名称、认定机构、认定时间、管理人和相关说明等。
不可移动的定窑文化遗产应当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保护标志,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得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退出名录的定窑文化遗产不得继续使用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调查评估长效机制】 曲阳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定窑文化遗产的普查、整理、建档和更新等工作,建立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对定窑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保护管理。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供定窑文化遗产的线索和实物等。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窑址、窑具、器物、典籍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市、曲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定窑遗址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划定定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加快定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对窑址、窑具、器物、典籍等定窑物质文化遗产实行一体化保护。
第十六条【博物馆建设利用】 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定窑文化遗产博物馆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开办定窑文化遗产博物馆、陈列馆。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收藏的定窑文物藏品、艺术品、工艺品、文献等,捐赠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第十七条【藏品展览交流】 市、曲阳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定瓷博览会、定瓷文化论坛等形式,建立定窑藏品展览交流平台,促进定窑文化国内外传播、交流与合作。
鼓励定窑文化研究机构、民间定窑文化团体、代表性传承人和技艺代表人通过艺术理论研究、艺术创作、优秀作品展演等方式,对外开展定窑文化传播、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原材料资源保护利用】 市、曲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定窑原材料资源的保护,通过采取总量控制、限量开采、明确适用范围、提高利用率等措施,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市、曲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定窑原材料资源种类和储量进行勘察登记造册,制定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的要求,组织制定定窑原材料资源开采利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曲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窑原材料资源开采利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工艺、造型、装饰、设计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曲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定窑烧制技艺的保护,建立定窑烧制技艺的档案和数据库,记录和保存传统技艺的细节和流程。
设立专门的定窑艺术研究中心,深入研究定窑的工艺、造型、装饰、设计等,注重加强数字化保护措施等高科技手段的运用。
强化定窑文化产业与职业教育融合,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渠道,活态传承发展定窑烧制技艺。
第二十条【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定窑文化专业人才培养、引进政策,通过项目合作、实践基地、学术交流等方式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能型人才,推行人才奖励、激励制度,开展定窑领域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支持定窑文化专业人才职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自建或者与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教学研究和实践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传承基地等形式培养定窑文化专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工艺技艺展示推广】 市、曲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定窑工艺技艺展示推广,建立定窑工艺技艺展示体验基地,组织开展定窑文化宣传活动月或定窑艺术节等大型文化宣传活动。
鼓励定窑文化研究机构、民间定窑文化团体、代表性传承人通过举办讲座、作品展览、文艺创作、组织培训等方式,开展定窑工艺技艺展示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曲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定窑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定窑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市、曲阳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定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定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的保护,规范定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定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产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文化符号的设计和使用】 鼓励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体现定窑文化特色,将具有定窑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以及列入名录的定窑文化资源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
第二十四条【传统产业振兴】 市、曲阳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定窑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定窑产业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制定支持定窑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具体措施,优化定窑产业布局,支持定窑文化产业园区、定窑原材料储备基地、定窑技术创新研发基地等的建设和发展,建设定窑文化保护、发展创新平台,引导定窑文化相关产业形成集聚合力,打造定窑文化产业发展示范基地。
第二十五条【培育产业新形态】 市、曲阳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定窑文创产品研发和创意设计,加强设计人才和企业的产学研联合,推动定窑文创产品设计及创意产业集聚,加大对优秀原创产品采购、扶持和奖励力度,发展定窑文化数字创意产业。
市、曲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数字和互联网技术,引导定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效协作,培育定窑数字化产业新形态。
第二十六条【质量认证和品牌培育】 市、曲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定窑产品质量认证,加强定窑产品质量监管,实施定窑产品质量全程追溯制度。
加强定窑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定窑企业进行品牌培育和推广,提升定窑地理标志的市场认知度,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第二十七条【文旅融合发展】 市、曲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定窑文化旅游新业态,加大对已有定窑文化景区的投入,创建定窑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区,打造以定窑文化为核心的系列旅游衍生产品。
曲阳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定窑文化旅游纳入全域旅游专项规划,并组织编制定窑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相衔接】 曲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定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与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有机结合,使城乡建设经营与定窑文化元素高度叠加,积极培育定窑文化旅游功能区,着力打造世界历史文化经典小城。妥善处理遗址保护和城乡发展之间的关系,加强定窑遗址遗存分布范围及周边文化古村落的规划建设。
第二十九条【区域合作机制】 市、曲阳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省内外定窑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宋代五大名窑”所在地之间陶瓷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交流合作。
深化河北“四大名窑”区域间合作共建机制,同邯郸、邢台、石家庄、唐山等其他地市的陶瓷产业实体、艺术家、文化学者进行交流合作,共同推进定窑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第三十条【公益诉讼】 对破坏定窑文化遗产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或者配合。
第三十一条【破坏保护标志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破坏定窑文化遗产保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破坏保护对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超量开采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破坏性开采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原材料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兜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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