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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司法局关于《保定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3/31 15:34:40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为了落实‌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战略,促进我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保定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列入2025年一类立法项目。市司法局对市教育局报送的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5年4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dfzbfgc@126.com。

      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2-5913680。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保定市朝阳北大街259号保定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07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方性法规反馈意见”字样。

      为方便沟通了解意见建议,请留下联系方式。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保定市司法局
2025年3月31日



保定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培养支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人才、创新、技术、资本、数据、管理等要素双向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应当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

      (二)支持依法组建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县域经济产教聚合体,推进实体化运行;

      (三)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规定,优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结构和布局;

      (四)建立与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相适应的财政经费投入与保障机制;

      (五)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六)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奖励经费,对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组织开展“保定工匠”“卓越工程师”等评选活动,宣传展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

      (八)加强与京津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创新试点地区的合作交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推动职业教育面向产业需求培养人才、提供服务、促进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建设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引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供有关专业、人才需求信息。

      财政、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数据、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工会、共青团、工商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支持、引导职业学校和企业建立产教融合通道,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积极指导本行业企业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意向或者规划,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对接等服务,按规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绩效评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工作。

      支持行业组织与职业学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教师培训基地等,鼓励和带动中小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依法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政府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产业人才需求调研,根据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和自身专业特色,建立符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要求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主动对接企业开展合作,利用学校优质的课程、师资、技术、设备等资源,与企业共同开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活动。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本市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完善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建设。推进中医药、雕塑、陶瓷、纺织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养“医车电数游”以及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都市型农业等主导产业以及养老、托育、家政等生活服务业等行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高等职业教育资源下沉到县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活动,精准服务县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

      第八条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保障机制,主动对接职业学校开展合作,利用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数据、管理等要素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技能传承创新。

      鼓励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鼓励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九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合作建立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的职业教育机构,共同组建产教联盟、产业学院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平台;

      (二)联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加强专业建设;

      (三)共建技术攻关与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技术服务、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促进创新成果和技术产业化;

      (四)合作开展学徒制、订单式人才培养,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五)以“校中厂”“厂中校”等方式共建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联合开展实习实训、岗位体验、就业实践;

      (六)共建职工培训中心、继续教育基地,联合实施技术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和培训;

      (七)共建教师实践流动站、“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等,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和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建立完善产业导师制度、工匠之师等制度;

      (八)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九)设立或者捐赠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励基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学金和助学金等;

      (十)联合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国际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十一)依法开展的其他合作。

      第十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等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十三条  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要求,加强区域内职业学校专业布局和服务定位整合优化,合理布局职业教育园区,引导职业教育资源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推进职业学校和企业联盟、与行业组织联合、同园区联结,探索区域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建设发展新模式。

      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和工会、相关行业组织,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数字化建设,完善数据汇集共享机制,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汇聚区域和行业人才供需、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在线课程共享、虚拟仿真实训、远程教学指导等各类供求信息,向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有序流动,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业务协同。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做好建设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对被认定为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方面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将符合条件的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强化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上市融资。

      进入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专业评选制度,支持职业学校或者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密切对接区域主导产业,深化与龙头企业合作,定期遴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示范专业。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示范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对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科学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相关经费,并在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予以明确,用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或者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创新多元化融资品种和金融服务,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产教融合型企业优秀教学科研成果、精良科研物资设备等相关保险产品服务,建立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针对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方式,支持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探索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企业投资或者企业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规划用地性质按照科教用地控制,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其他服务设施用地控制。

      第二十条  基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所形成或者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成果应当依据合作协议明确归属,对完成、转化该项知识产权和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

      职业学校和企业根据双方协议,对合作开发的专利以及产品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职业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企业人员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技术或者科研成果。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或者提供社会服务所得收入,可以用于学校人才培养、改善办学条件和激励教师等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所得收入应当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核算和管理,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将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为绩效工资增量,用于激励教职工。

      职业学校的教职工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合法取得的企业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和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二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经所在职业学校或者企业同意,职业学校的教师、科研技术人员与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取得薪酬。

      职业学校和企业兼职人员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符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扩大职业学校用人自主权,探索允许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招聘岗位,自主确定招聘考试标准、内容和程序,自主招聘各类人才。

      职业学校可以面向社会和企业自主招聘或选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课教师,不纳入编制内人员,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内人员经费拨款标准拨付经费。

      职业学校招聘的专职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职称同级转评,从非教师系列职称转评为教师系列职称。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担任兼职教师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实现考核评价的衔接,使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畅通终身学习和人才成长渠道。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鼓励职业学校为教师实践办理相关保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和学徒培养的,职业学校、企业、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协议,就学生实习时间、地点、岗位、劳动安全和保护、休息休假、保险、报酬等方面作出约定。

      职业学校和企业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合理安排校外实习实训和校内学习时间。职业学校和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使用未满16周岁的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实训。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鼓励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直接向学生支付报酬。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行业组织、职业学校、企业联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价,对市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将开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情况作为地方、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绩效考核、获取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表彰奖励的内容或者条件,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相关措施、优惠政策、办事指南,并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提高办理相关手续的效率。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违反行管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骗取、套取政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职业培训机构、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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