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3〕111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3111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李鹏,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净,该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29日作出的编号130600112549664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32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1306001125496641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前车违法载货超高造成视线受阻,已到对过斑马线时才发现是红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我违法闯灯,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称:一、查处经过: 2023年3171412分,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东三环与东风路交叉口被电子警察抓拍,其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种“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为此,支队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1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二、法律依据:当事人的“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做出以上行政处罚。三、情况说明。该信号灯为红灯,应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四、证据材料附:1、现场违法车辆照片。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33171412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东三环与东风路交叉口闯红灯被电子警察抓拍,被申请人查明上述事实后作出编号130600112549664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100元,记6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应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171412分驾驶机动车在东三环与东风路交叉口闯红灯被电子警察抓拍,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予以罚款100元记6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30600112549664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