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定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方案》,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司法局领导简介、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2.市司法局制发文件。 3.市司法局工作报告。 4.保定市司法局相关政策。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7.《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保定市司法局网站。 保定市司法局网站(https://sfj.baoding.gov.cn/)是保定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政务新媒体 “保定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保定市司法局”新浪微博。 3.其他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本局信息。 (三)公开时限 保定市司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保定市司法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保定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保定市竞秀区朝阳北大街259号203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2-5913609 邮政编码:071000 电子邮箱:bdssfj@163.com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保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保定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保定市司法局,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5913680。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互联网渠道。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发送至bdssfj@163.com,请在邮件题目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本单位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单位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1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