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3〕16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李鹏,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净,该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30日作出的编号130600112550630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本来要左转,然后占的左转车道,然后有施工警示牌,不能左转,现在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称:一、查处经过: 2022年7月8日14时56分,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天威路与刘守庙街交叉口被电子警察抓拍,其有违反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代码6095),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为此,支队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100元,记0分的行政处罚。二、法律依据:当事人的“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做出以上行政处罚。三、情况说明。从违法照片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照片看,左转未发现围挡,可以通行。四、证据材料附:1、现场违法车辆照片;2、证据照片。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2年7月8日14时56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天威路与刘守庙街交叉口实施了“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行为被电子警察抓拍,被申请人查明上述事实后作出编号130600112550630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100元,记0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14时56分驾驶机动车在天威路与刘守庙街交叉口通过有灯控路口时进入左转车道直行,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明上述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案涉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30600112550630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6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3〕16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李鹏,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净,该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30日作出的编号130600112550630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本来要左转,然后占的左转车道,然后有施工警示牌,不能左转,现在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称:一、查处经过: 2022年7月8日14时56分,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天威路与刘守庙街交叉口被电子警察抓拍,其有违反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代码6095),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为此,支队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100元,记0分的行政处罚。二、法律依据:当事人的“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做出以上行政处罚。三、情况说明。从违法照片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照片看,左转未发现围挡,可以通行。四、证据材料附:1、现场违法车辆照片;2、证据照片。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2年7月8日14时56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天威路与刘守庙街交叉口实施了“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行为被电子警察抓拍,被申请人查明上述事实后作出编号130600112550630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100元,记0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14时56分驾驶机动车在天威路与刘守庙街交叉口通过有灯控路口时进入左转车道直行,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明上述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案涉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30600112550630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