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3〕106号 申请人:田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李鹏,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净,该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编号130600112546622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3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1306001125466224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妻子孕38周阴道破水去妇幼保健院就诊,当时情况紧急,故闯红灯,请撤销对申请人的处罚。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0时56分驾驶机动车在东三环与东风路交叉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编号:1306001125466224)。因紧急救助,撤销此条违法。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因妻子怀孕38周出现情况需紧急去妇幼保健院就诊,于2023年3月1日0时56分驾驶机动车在东三环与东风路交叉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编号:1306001125466224)。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因送因怀孕出现紧急情况的妻子去医院途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符合上述情况,案涉处罚决定应予撤销。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属于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30600112546622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8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3〕106号
申请人:田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李鹏,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净,该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编号130600112546622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3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1306001125466224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妻子孕38周阴道破水去妇幼保健院就诊,当时情况紧急,故闯红灯,请撤销对申请人的处罚。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0时56分驾驶机动车在东三环与东风路交叉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编号:1306001125466224)。因紧急救助,撤销此条违法。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因妻子怀孕38周出现情况需紧急去妇幼保健院就诊,于2023年3月1日0时56分驾驶机动车在东三环与东风路交叉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编号:1306001125466224)。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因送因怀孕出现紧急情况的妻子去医院途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符合上述情况,案涉处罚决定应予撤销。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属于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30600112546622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