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不字〔2023〕第12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保政行复不字〔2023〕第123

申请人:霍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竞(先锋)行罚决字﹝20230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346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为追究刑事责任。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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