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不字〔2023〕第40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保政行复不字〔2023〕第40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限期答复。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复议案件超过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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