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保政行复不字〔2023〕第24号 申请人:安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 法负责人:王某,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南大园派出所开具居住证明信的申请》不服,于2023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关于撤销南大园派出所开具居住证明信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6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保政行复不字〔2023〕第24号
申请人:安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
法负责人:王某,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南大园派出所开具居住证明信的申请》不服,于2023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关于撤销南大园派出所开具居住证明信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