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不字〔2023〕第10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保政行复不字〔2023〕第10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徐公(刑)不立字﹝2022005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于202319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徐公(刑)不立字﹝2022005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