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67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竞秀区人民政府,住竞秀区五四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相伟,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2022年3月28日邮寄方式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 2021年9月22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注销公告》,该公告载明附件2为《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2022年3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即《注销公告》附件2)。被申请人2022年3月3日收到,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是该答复书后附文件为《大车村改造宅基地统计表》,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并且亦未说明不予公开《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的理由。被申请人不按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的行政行为,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乱作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故申请人请求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责令其限期向申请人重新答复,向申请人公开《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理据充分,依法应当支持。 被申请人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合法。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的申请后依法向被答复人进行了信息公开。被答复人称答复人公开的是《大车村改造宅基地统计表》而非《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是因同一文件两种不同称谓而造成的误解。答复人2021年9月22日张贴的注销公告附件《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即《大车村改造宅基地统计表》(详见附件3张贴注销公告附件照片)。综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合法,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2022年2月28日申请公开“《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相应的《注销公告》附件2)”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竞秀区人民政府2022年3月21日作出并送达主要内容为“本机关2022年3月3日收到您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现答复如下: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相应的《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后附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附附件2《大车村改造宅基地统计表》。另查明2021年9月22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包含文字“根据《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批复》(冀政转征函﹝2021﹞1578号),大车村集体土地24.1438公顷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土地……”的《注销公告》,该公告载明附件2为《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书、证据等材料;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本案中,李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相应的《注销公告》附件2《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而竞秀区人民政府向其提供的政府信息为《大车村改造宅基地统计表》,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明显不当,虽然被申请人辩称2021年9月22日张贴的注销公告附件《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即《大车村改造宅基地统计表》,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即《大车村改造宅基地统计表》。综上,被申请人竞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属于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26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政行复决〔2022〕67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竞秀区人民政府,住竞秀区五四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相伟,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2022年3月28日邮寄方式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 2021年9月22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注销公告》,该公告载明附件2为《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2022年3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即《注销公告》附件2)。被申请人2022年3月3日收到,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是该答复书后附文件为《大车村改造宅基地统计表》,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并且亦未说明不予公开《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的理由。被申请人不按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的行政行为,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乱作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故申请人请求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责令其限期向申请人重新答复,向申请人公开《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理据充分,依法应当支持。
被申请人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合法。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的申请后依法向被答复人进行了信息公开。被答复人称答复人公开的是《大车村改造宅基地统计表》而非《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是因同一文件两种不同称谓而造成的误解。答复人2021年9月22日张贴的注销公告附件《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即《大车村改造宅基地统计表》(详见附件3张贴注销公告附件照片)。综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合法,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2022年2月28日申请公开“《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相应的《注销公告》附件2)”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竞秀区人民政府2022年3月21日作出并送达主要内容为“本机关2022年3月3日收到您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现答复如下: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相应的《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后附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附附件2《大车村改造宅基地统计表》。另查明2021年9月22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包含文字“根据《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批复》(冀政转征函﹝2021﹞1578号),大车村集体土地24.1438公顷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土地……”的《注销公告》,该公告载明附件2为《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书、证据等材料;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本案中,李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保定市2021年度第96批次建设用地相应的《注销公告》附件2《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而竞秀区人民政府向其提供的政府信息为《大车村改造宅基地统计表》,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明显不当,虽然被申请人辩称2021年9月22日张贴的注销公告附件《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即《大车村改造宅基地统计表》,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注销范围宅基地所有权人明细表》即《大车村改造宅基地统计表》。综上,被申请人竞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属于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