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保政行复不字〔2022〕第3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县光明路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唐政信公开﹝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机关以邮寄方式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申请人制发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期限等内容。补正期限届满,申请人的补正材料为:一、北京某公司就张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二、(2020)冀0627民初846号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三、(2021)冀0627执2号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四、合同编号为WMGS-TYZHT-CB-2018-002的保定某施工合同。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3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保政行复不字〔2022〕第3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县光明路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唐政信公开﹝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机关以邮寄方式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申请人制发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期限等内容。补正期限届满,申请人的补正材料为:一、北京某公司就张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二、(2020)冀0627民初846号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三、(2021)冀0627执2号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四、合同编号为WMGS-TYZHT-CB-2018-002的保定某施工合同。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3日